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55号
【颁布时间】 2008-05-14
【实施时间】 2008-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早夜市管理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早、夜市管理,确保我市早、夜市环境整洁、管理有序,根据《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早夜市设置标准》,结合首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和市属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对早、夜市规范审批和管理的工作力度,为早、夜市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各区要对辖区内的早、夜市进行摸底调查,汇编成册,将已审批的和历史形成的早、夜市及审批单位名单于5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早夜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市政市容局)和市创建办备案。
  
  三、按照“各区申报、市市政市容局审查、市政府统一审批”的原则,规范早、夜市审批程序,在城区主干道不再新增早、夜市,其他区域合理控制早、夜市开办的规模和数量。
  
  四、根据我市早、晚交通高峰期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早市9:00收市、夜市20:30开市”(北京时间)的经营时间。
  
  五、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早、夜市进行监督检查,凡是烧烤及餐饮摊位,必须铺设地垫,已破损的要及时更换。对夜市从业者提出“八个统一”要求,即“着装统一、桌椅统一、摊位统一、开市统一、闭市统一、挂牌统一、环卫设施统一、照明设施统一”。
  
  六、开办早、夜市不允许占用机动车道,占用人行道的应预留出人行通道。各早、夜市应设置专职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其法定代表人为各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创建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按通知要求,加大对早、夜市的检查考核力度,市卫生、交通、市政市容、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加强对城区早、夜市的管理,使我市的早、夜市始终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管理规范有序,更好的发挥早、夜市繁荣市场,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