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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经发证机关考核验证合格的,换发新证。对未按规定参加考核验证或没有通过考核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证件,并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登载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因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时, 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证件。 第十五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网上申报平台和电子名册。 各地新招聘录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工作发生变动的,应于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逐级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严格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实绩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考核和管理。 对经考核成绩突出的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应予以表彰;对不适应工作需要,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协理员,依法解除聘用关系,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劳动保障监察协理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