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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代管单位: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委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中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2008年5月14日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评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加强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规范考核行为,根据《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标管理办法》,按照“重在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机关处室和直属(代管)单位。 第三条 考核方式采取两个结合:一是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二是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廉政考核具体工作由监察室承担。 第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和一票否决。另设单项工作奖励分30分。考核完成后,总分按照《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标管理办法》给定的分值进行折算后计入目标考核结果。 第五条 考核内容、分值的设定分机关处室和直属(代管)单位两个序列。 第六条 机关处室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工作:100分 1、教育学习及基础工作:30分。 下列内容以30分为限,扣完为止: (1)委里组织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及会议,无故缺席1人次扣2分; (2)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报表,迟报1次扣5分,少报1次扣10分。 2、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70分。 下列内容以70分为限,扣完为止: (1)未完成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规定的任务,一项扣10分; (2)副处级以上干部未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每1人次扣5分; (3)处级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时,未述廉或未如实述廉的,每1人次扣10分; (4)采购部门未按程序采购物资的,发现1次扣20分。 3、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1)在落实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中,未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规定和人口计生工作“两个纪律”规定,发现1次即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2)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不便拒绝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未退、未上交,发现1次即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3)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经核实,取消所在处室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二)单项工作加分奖励:30分。 下列加分内容以30分为限,不得超过30分。 (1)个别或少数处室承担了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额外任务,完成一项加10分; (2)根据党组或纪检组要求,积极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非指令性任务,完成一项加10分。 第七条 直属(挂靠)单位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工作:100分 1、教育学习及基础工作:40分。 下列内容以40分为限,扣完为止: (1)委里组织的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及会议,领导班子成员无故缺席1人次扣5分; (2)未按委党组要求组织本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及会议,发现1次扣10分; (3)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及报表,迟报1次扣5分,少报1次扣10分。 (4)未按照《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设定纪检监察员(专、兼职),扣20分。 2、贯彻落实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60分。 下列内容以60分为限,扣完为止: (1)未完成党风廉政及反腐败工作分工责任制规定的任务,一项扣10分; (2)副处级以上干部未填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的,每1人次扣5分; (3)主要负责人在年终述职时,未述廉或未如实述廉的,每1人次扣10分; 3、存在下列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对群众举报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中,未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规定和人口计生工作“两个纪律”规定,经调查核实,即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 (二)单项工作加分奖励: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