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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5-13
【实施时间】 2008-05-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市直各委、局、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0号)精神,我市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已经建成,定于5月15日开通试运行,为确保这一系统的顺利应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三个全部”。根据省审改办“三个全部”(即审批载体全部建立、项目和流程全部进窗口、部门向窗口依法充分授权)的要求 ,市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未纳入市政务大厅及分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全流程纳入,选派业务骨干进驻窗口,并充分授权,使市政务大厅及分厅真正成为行政审批主要载体,实现“全部审批项目进大厅,大厅之外无审批”,为推行网上审批奠定基础。
  
  二、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市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织参加过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操作培训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操作使用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通过部门内部终端与市政务大厅及分厅窗口终端的数据对接,使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流程实现网上审批,全过程接受电子监察。具体要求:一是即办项目在市政务大厅及分厅当场网上办理;二是承诺项目在市政务大厅及分厅一口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法定现场踏勘、检验检疫、听证论证等不适合厅内网上办理的环节除外)、统一送达;三是上报项目在市政务大厅及分厅一口受理、内网办理、外网上报、统一送达;四是联办项目按“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务大厅及分厅一口受理、资源共享、联合办理、统一送达;五是控制项目在市政务大厅及分厅受理后,可当场办理的当场网上办理,不能当场网上办理的,按承诺项目全过程网上办理。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为确保系统功能实现,市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做到:一是在部门内部审批科室开设审批端口,并配备终端设备;二是选派懂业务、具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工作人员使用终端设备,实现部门内部端口与市政务大厅及分厅审批窗口端口之间的数据传输;三是梳理优化每个审批项目的审批流程,满足网上审批需要。
  
  四、及时反馈试运行存在的问题。系统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要做好传统审批方式与网上审批的衔接,以两种审批方式并行确保审批业务的正常办理。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务大厅反馈(综合科联系电话2030399,网管中心联系电话2037240),市政务大厅要与系统建设方,针对性地妥善予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组织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试运行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总负责,按照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求(长政办发[2008]43号文件),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确保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效果。
  
  市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行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有关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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