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医疗收费与医疗文件纪录不符,医务人员搭车配药或故意多收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投诉查实后仍不及时处理; 3.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4.医保药品备药率(医保药品占医院药品的比例)低于80%; 5.不按时向甲方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材料和数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暂停医保定点资格3个月,并限期整改,扣除全年预留保证金的20%-50%。 1.不认真查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发生冒名住院、挂名住院; 2.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分解医疗收费项目; 3.将未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批准的医院制剂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4.因违规被卫生、药监、物价部门查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三)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则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将立案查处,并扣除全年的预留保证金; 1.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2.擅自为分支机构和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结算(串通结算); 3.以药易物、将医保药品换成生活用品; 4.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5.定点医院考核指标严重超出承诺范围,按考核办法规定取消定点资格; 6.年度内三次被警告或两次被严重警告; 7.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卫生、药监和物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暂不予支付,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实施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