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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7-09
【实施时间】 2002-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度中央进口储备小麦轮换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建联络处:
  
  你处中储粮闽函[2002]6号函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1996年进口小麦轮换有关贷款管理和贷款结算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43号)有关规定,你处所管辖的我省1996年度中央进口转储备小麦轮换销售,必须在省农发行开设“进口粮轮换结算专户”,专户存储销售该批进口小麦销货款,各地粮食储备库销售款由你处直接回笼至结算专户。鉴于中央进口转储备小麦轮换销售是国家调整中央储备粮品质、结构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确保我省完成该批小麦轮换销售任务,解决货款统一集中间笼,同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996年度轮换中央进口转储备小麦,支付货款汇入你处在省农发行开设的“进口粮轮换结算专户”,可视同向各地粮食储备库支付,对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你处应向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供1996年度中央进口转储备小麦轮换计划表,各地粮食储备库凭你处开具的“粮食出库通知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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