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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7]55号
【颁布时间】 2007-08-17
【实施时间】 2007-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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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行事先和事中报告说明制度。凡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办案人员要向本机关案件集体讨论机构报告拟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何种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以及掌握何种处罚幅度的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
  
  (三)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请示报告和备案审查制度。凡依法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对其处理意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该行政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可能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所造成的后果,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对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分等处理。
  
  (六)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适当性。对于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中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等不当或显失公平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变更。省政府法制办要注重研究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衡量标准,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标准保持衔接。
  
  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中的重大问题,由山东省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抓好组织落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察厅、人事厅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组织、指导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及相关责任,加快工作步伐。要在细化处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约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各项制度,形成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普遍实行处罚公示制度,并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场所,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听证权。要加强对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标准,明确职责,同时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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