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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6]122号
【颁布时间】 2006-10-18
【实施时间】 2006-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2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依此方案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案

  
  为适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需要,保证市政府处理法律事务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履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二、市法制办承担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三、市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合并、兼并、重组、破产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大型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或使用财政大额投资建设项目的涉法事务以及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的涉法事务;
  
  (五)参与研究市政府对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权属争议等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法律事务和法律案件的处理;
  
  (六)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受委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四、市政府处理重大、疑难或事关政府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参与。
  
  五、聘请律师参与法律事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已经对关键问题作出了决策,不涉及国家机密或政府机密的事务;
  
  (二)市法制办认为自身较难处理或不便处理的事务;
  
  (三)聘请政治素质良好、执业经验丰富,精通与专项法律事务相关法律的律师。
  
  六、聘请律师由市法制办推荐合适的律师人选,报市政府审定确认。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与承办律师商定聘请合同条款,并由市政府与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律师代理政府法律事务应当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委托的事项、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违反要求,超越委托权限。
  
  八、律师代理政府法律事务,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九、代理政府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同时从事下列事务:
  
  (一)担任政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十、代理政府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政府律师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十一、律师受聘办理具体的政府法律事务,应当建立专门的工作卷宗,要一事一档。
  
  十二、律师代理政府法律事务接受市法制办的监督。
  
  十三、市政府给市法制办拨付政府法律事务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聘请律师的报酬。律师的报酬由市法制办与其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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