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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行费字[2006]36号
【颁布时间】 2006-10-18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按冀价经费字││
  
  │││[1999]第53号││
  
  │││文件规定执行││
  
  ├─────────────┼────────┼────────┼─────────┤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按冀价经费字││
  
  │││[2002]第6号 ││
  
  │││文件规定执行││
  
  └─────────────┴────────┴────────┴─────────┘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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