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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能源[2007]544号
【颁布时间】 2007-08-15
【实施时间】 2007-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工作,根据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08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各产煤设区市、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开展督查,重点督查近三年来辖区煤矿发生过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的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07年8月20日至24日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及《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408号)情况;县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抽查和现场执法检查验收情况。
  
  (二)抽查部分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此次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全面开展排查治理,进行自查自改;是否结合实际制订具体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情况。
  
  (三)督查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督查的紧急通知》(闽煤安监明传〔2007〕4号)要求落实逐矿建档、逐项检查。
  
  (四)督查煤矿防灭火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督查井上下的防火器材、措施是否到位,井下现场机电设备是否有煤安标志和符合防爆要求等。
  
  (五)各地煤矿整顿关闭进展情况,重点督查今年上半年列入关闭对象的落实情况。
  
  (六)各地新建技改项目情况,重点督查今年上半年建设项目清理以及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三、督查方法与要求
  
  (一)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包含文件、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图件、台帐等档案)、座谈及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督查组重点听取重点产煤县(市、区)政府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中开展情况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二)每个督查组原则上要抽查2个以上产煤县(市、区)及1个省属煤矿,全省抽查对象必须包括5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及近三年来辖区煤矿发生过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抽查的地方煤矿应重点放在近二年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三)各级政府及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督查组成员组成及分工
  
  第一组:龙岩、漳州
  
  组长单位:省经贸委,副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三明行办、省煤集团各派1人。
  
  第二组:三明、南平
  
  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副组长单位:省经贸委,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泉州行办、龙岩煤管局各派1人。
  
  第三组:泉州
  
  组长单位:省经贸委,副组长单位:福建煤监局,成员: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龙岩煤管局、省煤集团各派1人。
  
  五、其他事项
  
  (一)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向设区市政府反馈,并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督查组提出的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30日前报送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
  
  (二)各督查组于8月28日前将督查情况交省经贸委汇总后报国家。
  
  (三)请各有关单位按附件要求,将参加督查的人员名单与8月16日上午12时前报省经贸委能源处;各督查组人员名单确定后,自行与督查地区联系。
  
  联系人:范新对,联系电话:0591-87817084,传真:0591-87856130。
  
  附件: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参加督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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