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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杭国资产[2007]60号
【颁布时间】 2007-08-14
【实施时间】 2007-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需对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还应报送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三、专项财务审计中有关要求
  
  除单项实物资产评估外,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原则上要求按规定对评估基准日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清产核资,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提供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的依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按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应区别于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审计。专项财务审计应对评估基准日列入评估范围内的企业资产、负债逐笔逐项进行审计,分类说明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数、审计调整数及调整事项具体原因,并编制资产清查后调整会计分录汇总表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专项财务审计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如资产盘亏、报废和应收款项损失等,应按资产核销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评估方法的运用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而重置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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