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8-14
【实施时间】 2007-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整改阶段(9-10月)。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制定制度。自查与整改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查边改,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三)总结阶段(11月4日以前)。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成立由州农牧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政府纠风办)、州民政局、州信访局、州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的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导组,负责对全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州农牧局负责全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并负责督导德令哈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州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并负责督导乌兰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州监察局和州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并负责督导格尔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并负责督导都兰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州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州信访局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
  
  (二)落实责任。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安排得力人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对近年来土地信访高发、土地纠纷频发的地区,要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市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动员活动,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中。要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督导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分区包片对本市县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规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导组将适时对各市县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市县要将有组织的排查与搞好信访工作相结合,把妥善解决农民信访反映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法律宣传,畅通农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8月22日前将确定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导组办公室;2007年11月4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处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导组。
  
  州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导组办公室
  
  地址:海西州农牧局
  
  联系人:袁 瑜 尕力登
  
  电话:0977-82233380977-8221284
  
  传真:0977-8223338
  
  邮箱:yuanyu3338@163.com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