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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监察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关于转发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监发〔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正确理解和把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坚决清理和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构和清理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机构。 成立珠海市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朱权伟(市纪委、市监察局) 副组长:刘新强(市政府) 谢文欣(市纪委、市监察局) 贾建红(市环保局) 成员:饶宏忠(市人大) 张文荣(市府办) 马涓(市经贸局) 徐淑辉(市监察局) 陈永章(市环保局) 万红宁(市外贸局) 彭炳志(市法制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谢文欣担任。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清理重点为: 1.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施“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者以要求环保部门预先告知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 2.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 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的。 4.对环保部门、监察机关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和指标的。 (三)清理时间。 各有关部门应于8月31前将《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联系人:李东宗,联系电话:2233644),市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及时汇总已清理文件的数量、颁布机关、文种、违规类型、纠正方式以及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情况,并于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省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各区监察和环保部门应于9月10日前向市监察和环保部门报送清理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监察机关、环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对照清理的范围和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在2005年以来开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就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以适当方式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复查,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级政府行文发布或在政府公报、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逐条核实,并提请或督促政府及部门进行纠正。 (二)对清理出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由监察机关,环保部门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正式行文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废止;个别条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予修订,公布纠正的行文范围应与原文件发布范围相同,不得随意缩小;对包括政府网站网页在内的有关宣传材料也应作出相应处理;对予以废止或修订的文件应在政府公报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 (三)对存在问题且拒不纠正的,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仍继续实行或出台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监察机关应直接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纠正。对发现的典型案件,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将直接立案调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情况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