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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8-14
【实施时间】 2007-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海西州调整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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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县(市行委)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市行委)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根据要求相应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4、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合管办按规定直接补助。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规定程序,实行村、乡、县三级审核,县合管办核准后,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给予补助。
  
  5、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结算县、乡合管办预付的医疗救助费用。可按月或季度结算,也可先由民政部门预拨部分周转金,然后每3-6个月结算、核销一次。县合管办要建立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专账,乡(镇)合管办设立明细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6、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必须记入《医疗救助证》,结余的门诊费可跨年度使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必须做好记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搭配发放药品。
  
  7、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要负责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大病、重病、病情诊断书和病史资料,不得随意扩大病情,使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真正享受到医疗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医药费用票据的认定与管理,严防收费票据丢失、虚开的问题发生。
  
  五、加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
  
  (一)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公示、监督和检查。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
  
  (二)县、乡合管办协助民政部门定期公示医疗救助情况,要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县、市、行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编印通俗易懂、便于理解的宣传材料,使农村牧区医疗救助政策做到受益对象清楚、医疗机构明白,理解操作准确无误。使农村牧区救助工作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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