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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一);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5.受让方基本情况; 6.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写明处置原因、处置资产状况、处置方式和处置金额等);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5.单位内部说明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五)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先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受理。一级预算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受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当由财政部门招投标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后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准支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方可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资产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或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2.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