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健全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到全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任务的完成,关系到支柱产业和优势企业的培育以及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忠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职能逐步到位,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显著,较好地维护了出资人的权益,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如期完成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任务目标,对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与2003年相比,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户数从39户减到20户,资产总额由1060亿元增加到229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由400亿元增加到1513.4亿元,利润总额由9.7亿元增加到106亿元,税收总额由26.5亿元增加到89.9亿元,分别增长了1.2倍、2.8倍、9.9倍和2.4倍。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有效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促进了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主导作用的发挥。必须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体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工作还未完成,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还没有到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全覆盖还没有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任务仍然艰巨,国有经济整体实力还不强;一些长期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加扎实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国有经济整体竞争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体系,规范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做强做大优势企业,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奠定坚实基础。
  
  (五)基本原则。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
  
  --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代表的各项权利,以管资产为核心,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明确出资人职责与经营者职责,切实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