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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围绕对重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保护的要求,按照“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大力查处生态破坏案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监察思路、措施和规范;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建立资源开发重点监管区,逐步实现对环保重点领域现场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试点内容及重点监察范围 (一)试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源开发项目和绿色有机食品的生态环境监察。实施以沿海、辽河流域生态养殖,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监察。 (二)重点监察范围 1.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试验区)及重要风景名胜地区内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对旅游区内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2.海岸及近海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滩海资源开发、石油资源开采、围海造田等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并对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秸秆禁烧区禁烧执行情况;稻谷加工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取缔“十五小”及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关闭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水排放等情况;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过量施用化肥,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置和有效利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采用生物农药及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等情况;有机食品基地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保护盘锦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等情况。 四、试点工作时限及步骤 本次监察试点工作时限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编制形成试点工作方案,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试点工作任务,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9年6月)为准备及实施阶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初步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2009年7-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试点工作实施单位,推动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分工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名录的实施;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物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