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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开展桔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尤其是主要交通干线和高压输电附近、人口集中区域附近等秸秆禁烧区的现场检查;负责畜禽养殖业管理工作,推动养殖业逐步向集约化、规范化、生态化方向发展;负责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品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及农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的监督管理,防止小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对林业资源造成破坏。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辖区内,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监察重点领域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石山水源地、高升水源地、大洼水源地、兴一水源地、兴南水源地、盘东水源地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坚持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大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检查力度,落实有关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市国土资源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重点做好石油开采土地恢复,制止易造成土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等开发和破坏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环保审批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凭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市旅游局:负责新、扩、改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合对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现场执法,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围绕全市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依法查处生态违法案件,树立执法权威。同时注重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政协监督等多种形式,建立查办情况移送处理制度,形成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着力查处一批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水平。市财政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察仪器和设备,强化监控手段,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对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刘家升(副市长) 副组长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杰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李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沈国刚(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育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梁庆福(市水利局副局长)、佟丽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任淑珍(市旅游局副局长)、田国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东瀛(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若成(盘锦日报社副总编辑)、赵强(市环境监察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