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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开展桔秆综合利用工作,做好全市范围尤其是主要交通干线和高压输电附近、人口集中区域附近等秸秆禁烧区的现场检查;负责畜禽养殖业管理工作,推动养殖业逐步向集约化、规范化、生态化方向发展;负责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品污染的现场监督检查,及农业污染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沿海防护林的监督管理,防止小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对林业资源造成破坏。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辖区内,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监察重点领域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试点工作任务;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石山水源地、高升水源地、大洼水源地、兴一水源地、兴南水源地、盘东水源地等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坚持对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大对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检查力度,落实有关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市国土资源局: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重点做好石油开采土地恢复,制止易造成土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等开发和破坏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将环保审批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凭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市旅游局:负责新、扩、改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合对全市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现场执法,开展联合执法。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围绕全市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依法查处生态违法案件,树立执法权威。同时注重采取部门联合执法,人大、政协监督等多种形式,建立查办情况移送处理制度,形成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着力查处一批生态破坏的典型案件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水平。市财政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察仪器和设备,强化监控手段,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开展对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刘家升(副市长)
  
  副组长王子信(市政府副秘书长)、周杰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李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沈国刚(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育生(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王岩(市财政局副局长)、梁庆福(市水利局副局长)、佟丽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任淑珍(市旅游局副局长)、田国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吴东瀛(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王若成(盘锦日报社副总编辑)、赵强(市环境监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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