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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1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炸药、雷管(以下简称火工品)及变电所、抽风机、压风机、井筒、通讯线路(以下简称重要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不发生火工品丢失、被盗或引发事故,确保重要设施不受破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别于4月27日和5月7日在总局召开了加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安排和部署,现就加强我市煤矿火工品及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煤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对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顺利进行的高度,积极主动、全面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要全面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从组织领导、任务分工、力量配备、责任落实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立即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加强爆炸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方案科学、措施严密、协调有序、保障有力,扎扎实实、全力以赴地做好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不给敌对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魏福生
  
  副组长:田洪王西平唐其武
  
  成员:牟维华欧才全经国藩龚成华李敏周毓连戴金波熊守祥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处,负责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和重要设施安全防护,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加强责任落实,把责任分解、细化,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盯。
  
  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对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等环节严格管理。重要部位要有专人看管,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防出现被盗、丢失等问题。
  
  三、摸清底数,落实责任,严格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对火工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管理。
  
  1.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定岗定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2.立即组织对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结合“隐患治理年”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专门力量对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围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查制度、查管理、查措施、查责任落实、查预案、查培训、查演练、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于2008年5月底目前完成第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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