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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1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火工品和重要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3.严格执法,狠抓隐患整改。对于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要严格执法,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4.推进科技兴安,强化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积极推进科技兴安,大力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推动重要设施、爆炸物
  
  四、完善预案,加强演练,全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单位、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积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督促煤矿企业从防范应对火工品和重要设施突发事件出发,针对各种可能的突发风险、危险,进一步完善、细化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组织开展好针对处置火工品引发突发事件和重要设施遭受破坏的应急演练。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煤矿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全面提高处置火工品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3.摸清应急资源底数,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全面摸清和掌握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技术等应急资源底数,确定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名单,进一步明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响应程序,建立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煤矿企业依据“集中储备、科学管理、统一调配、战时好用”的原则,加强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为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置火工品事故提供物资保障。
  
  五、加强联系,主动配合,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主动配合,建立机制,加强协作,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重要设施,要协调有关煤矿企业,提请地方政府加强安全保卫,确保安全。
  
  六、加强应急值守,严格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重要敏感时期要坚持领导带班,应急救援队伍24小时备勤,发生重大事件立即上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应于5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24小时联系方式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中心。
  
  联系人:邓陆明李红书
  
  联系电话:62821177、63737795 传真:63737796
  
  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煤矿。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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