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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七部委《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现就2008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大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努力构建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巩固成果、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办好奥运会做贡献。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继续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要确保“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各区县教委要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费必须使用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纳入财务管理,不得在垫付票据所列项目之外收取其他代收费用。代收教材费必须按照规定用于订购《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的教材,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不得超“一费制”标准。收取小学课后管理班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规范借读费的收取,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要严格贯彻执行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规定,切实加强学费、住宿费的管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加大对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对2007年秋季及以后录取的符合“三限”原则的择校生,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四)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 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民办学校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并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 (五)继续做好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大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在明晰学校资产性质、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继续分批分步对体制改革试点校进行清理规范,到2009年底全部完成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公办学校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清理规范后明确转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要符合“四独立”原则,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执行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