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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市监察局等关于2008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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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支出。接受捐赠的行政部门要加强教育捐赠统筹使用的管理,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等名义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乱收费的行为。
  
  继续公布市、区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纠。今年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要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大力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加强首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继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对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八)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活动。
  
  各区县要继续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各区县要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市治理办将对已评上的示范区县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不合格的或出现严重乱收费问题的将取消示范区县的称号。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30日前报市教委。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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