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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监察字[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5-12
【实施时间】 2008-05-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3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层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
  
  今年,我市已经发生煤矿水害事故2起死亡10人,同比增加1起增加5人。目前汛期已至,为切实做好我市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防治矿井水害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煤矿汛期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树立“防大汛、救大灾、抢大险”的观念,强化汛期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严厉的手段,更加有力的措施,把煤矿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措施落实到实处,严格考核煤矿汛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把煤矿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切实加强煤矿汛期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
  
  二、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煤矿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将汛期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之一,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汛期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同时,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要全面深入排查汛期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汛期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认真梳理,分轻重缓急和危险等级落实治理防范措施。对确有困难暂时难以治理到位的,要制订治理计划,抓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三、煤矿企业是汛期水害防治的主体,要根据我市煤矿水害事故以老窑水和雨季为主的特点,全面检查一次防治水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全面落实“探、防、堵、截、排、疏”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综合防治水措施,进一步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高度重视老窑水的探放工作,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地质雷达等探水设备和采用适合本单位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进一步加强老窑水的探放工作。认真按照规定开展防洪排水演习,要检查矿井排水系统和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排水能力是否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的要求,认真检查井下水仓、水沟是否及时清理,水仓容量是否满足要求;隔水煤柱、堵水墙、人工河床、矿井地表与井下防洪、防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输配电系统及避雷设施是否完好可靠;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物资是否落实。要切实做到每次降暴雨时和降雨后,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及时处理。要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要认真对照进行清理,及时消出水害隐患。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强降雨和雷电天气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16号)精神,做好煤矿汛期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预防工作,加强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认真做好风暴潮、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隐患治理工作和强降雨可能造成的淹井、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在暴雨期间煤矿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
  
  五、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突出煤矿汛期工作重点,督促煤矿落实汛期责任,全面排查,彻底治理水害隐患。要进一步加大汛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明确辖区内的水害重点矿井、重点部位,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深化执法检查,严格监管监察,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要加强汛期煤矿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监察,督促各煤矿企业领导汛期坚守岗位,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查找本地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要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确保政令畅通,努力做到指挥靠前,确保指挥有力,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和报告重要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处理和报告。对汛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责令停产。对已经列入治理计划尚未治理的危险点和隐患,务必督促煤矿落实除险加固措施或完成治理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引发事故灾难。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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