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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5-09
【实施时间】 2008-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校长选举工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委员由党组织负责人或工会主席召集全校不少于80%的在职教职工召开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并按得赞成票数多少顺序产生。选举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或2名,由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若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竞聘校长,应主动辞去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缺委员按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时的得赞成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第五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布本校校长选举公告;
  
  (二)公布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名单;
  
  (三)接受候选人报名,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候选人的名单并公布;
  
  (四)接受教职工对候选人和选举工作的建议、意见和举报;
  
  (五)组织召开校长候选人竞职演讲会、答辩会和选举大会;
  
  (六)根据选举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聘任手续;
  
  (七)负责选举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三章 校长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自荐或推荐者应向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书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九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在确定正式校长候选人之前,候选人本人或者提名推荐者如果书面要求撤销提名,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被提名推荐的校长候选人,本人书面申请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初提校长候选人名单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汇总后,至少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
  
  第四章 竞聘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应限制在当选后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五章 选举校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布职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校长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报名或推荐报名。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人员,进行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15%,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第二十三条 竞职演讲、答辩。竞聘人在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竞职演讲、答辩会上就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专家组评价。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竞职演讲、答辩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0%。
  
  第二十五条 民主测评。全校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对竞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代表的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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