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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5-09
【实施时间】 2008-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

[接上页]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5%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没有学生和学生不具备测评能力的学校和单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笔试、教育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竞聘人总得分最高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校长选举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和学校实际,拟定选举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三十条 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二条 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 任用、任职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校长任职内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若在选举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
  
  第三十八条 当选校长在任期内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九条 新任校长产生后,原校长、副校长的职务自然消失。副校长原则上由新任校长提出候选人、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试行党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章 选举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用暴力、欺骗、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与选举工作有关的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反选举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行为的;
  
  (三)对于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由各级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组成监督选举工作小组,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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