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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甩卖等含糊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6、不得使用投资回报、潜力升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7、不得使用起价、最低价、超值等描述房地产项目价格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8、房地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进行形象宣传的,不得载明涉及预售的相关内容,并需相应说明; 9、不得出现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明示投资回报的内容。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等非真实图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并确保与有关政府批准文件内容的真实对应。涉及内部装修、装饰的,对其描述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清晰、准确;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主应对已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在其销售现场建立档案,由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负责抽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公开发布对房地产广告的统计报告,对已经查实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其实质的房地产广告主予以公示、曝光。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主、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本办法,一经查实,房地产广告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查处意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上街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