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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05-09
【实施时间】 2008-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的通知

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昌州党发〔2007〕7号)精神和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的联系,更好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权利,现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州政协联系工作制度
  
  一、联系州政协工作在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的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政协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秘书长负责政府联系政协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主要议题是:年初政府通报新年主要工作,年末政府通报主要工作及提案落实情况;年初政协通报新年主要工作,年末政协通报调研、视察、联系委员等方面的情况;州长及副州长、州政协主席及副主席交流情况;商议政府需政协帮助开展的调研、视察等工作,政协需政府支持帮助事项;其它需沟通商议事项。
  
  三、完善州人民政府向州政协通报工作制度。政府领导根据政协安排,向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通报工作。
  
  四、邀请政协领导、专委会主任和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列席州政府会议。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政协领导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政府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专委会主任和政协委员列席政府全体会议、月度工作运行分析会议,以便政协委员及时了解政府工作情况。
  
  五、加强州人民政府与州政协的工作沟通。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州政协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相互沟通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要求列席政协会议。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政协会议安排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七、建立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前协商制度。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先征求政协的意见。
  
  八、加强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政协视察、调研工作。根据州政协安排,州政府有关领导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不得缺席。
  
  九、完善州人民政府及部门领导联系政协委员工作。州政府领导每年联系1-2名政协委员,政府部门领导每年联系2-3名政协委员,由政府办公室会商政协办公室后,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
  
  十、加强州人民政府与政协的日常工作联系。政府文件、政府领导的每周活动安排、政府信息刊物及时送政协办公室,政府部门的文件、工作动态反映、情况通报等同时抄送州政协办公室和对口的政协专委会。
  
  十一、建立州政府部门与州政协专委会联系制度。州政府部门邀请对口专委会主任列席部门工作会议等重大活动。政府部门领导根据政协专委会工作需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
  
  十二、自治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级政协的调研、视察工作。重视支持和参与政协工作和活动,完善各级政府办公室与政协办公室接待工作衔接联络制度,保证各级政协调研、视察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健全和完善政协文件的阅批、办理和反馈制度。州政协常委会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应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室及时给予书面答复;政协报送的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由州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批示意见,由有关部门落实后,向政协反馈办理情况。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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