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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市政府所有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二、结合我市实际,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具体如下: (一)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单位和企业,包括新集煤电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物资流通协会及所属企业,机械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电子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纺织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建材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化学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轻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医药工业协会及所属企业。 (二)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国资委授权,市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煤炭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等部门所属的企业,仍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在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考核。 (三)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负责监管安徽淮化集团资产中市政府所出资的国有股权及主辅分离剥离出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县、区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仍由各县区负责监管。属下岗出中心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淮发〔2005〕26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监管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监管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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