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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0-17
【实施时间】 2006-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3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除国家规定的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外,我省增加对各类幼儿园收费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2006年秋季开学后幼儿园是否按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收费,有未在保育教育费、伙食费之外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各类代办费,以及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收取培训费等。
  
  按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检查的重点是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条件的、不符合“四独立”要求以及不符合合格学校办学标准的,必须清理整顿,整改到位。
  
  二、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部、省属高等学校要在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三、检查工作部署
  
  我省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教育厅、省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按国家要求,以下查一级为主,同级检查为辅。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物价局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另行下发。
  
  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在12月20日前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各有关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
  
  附件: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教育厅
  
  江苏省纠风办
  
  江苏监察厅
  
  江苏财政厅
  
  江苏审计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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