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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沈价发[2006]166号
【颁布时间】 2006-10-17
【实施时间】 2006-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广播电视局关于认真贯彻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物价局、广播电视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6]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我市各有线电视运营单位请认真执行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我市农村(含县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仍执行现行的收费标准。具体是:辽中县县城、法库县县城、新民市城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每台每月12元,辽中县、新民市农村每台每月10元,康平县每台每月9元、法库县农村每台每月9元。符合文件规定需要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由物价、广播电视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宾馆、饭店、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有线电视与有线电视运营单位未联网而需要向用户收费的,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收费。
  
  四、我市各有线电视运营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线付费电视、视频点播等业务的,收费按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有线广播电视运营单位提供服务成本、外地收费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情况,报市物价局核准。
  
  五、根据我市目前有线电视模拟信号的特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半年收取一次,用户自愿的,可按年度收取。缴费方式以方便用户和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行代收。
  
  六、对低收入用户以及享受国家定期优抚对象、特困户、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等的具体减免范围和办法,另文确定并公布。
  
  七、此前我市有关有线电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我市下发的与此通知不符的有关有线电视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和使用规定的票据方可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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