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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及最近召开的全国部分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座谈会的要求,现就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专项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育龄群众的负担明显减轻,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在少数地方有所抬头,损害育龄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是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需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防治乱收费、乱罚款特别是利用再生育审批权谋取私利等消极腐败现象,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实效。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的主要内容是:计划生育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发布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是否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存在“放水养鱼”现象;计划生育罚款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在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是否向流动人口收取流动人口管理费及到外省设立流动人口站乱收费,强行返乡孕检或孕检收取费用;是否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时收取工本费或借发证之际“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是否收费、罚款不开收据;是否强迫群众接受生殖保健服务、购买保险和订阅报刊杂志;是否按规定清退原已收取的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或变相继续收取计划生育合同保证金。 三、专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的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和全面检查工作。要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抽调有关科室人员专门负责。要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对2005年1月1日以来本部门的收费、罚款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项目,应依法规范,认真抓好落实;对已取消的收费、罚款项目,应坚决取消;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罚款,应逐一上门说明情况,进行清退。要通过明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形式,对本单位、本系统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边查边改。县市区进行自查之后,市州要组织检查;省人口计生委适时进行抽查。各市州务必在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情况书面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监察室。 (二)要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计划生育罚款的标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向群众发放。严禁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优生遗传检测费、病残儿童鉴定费、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要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另立收费项目,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 (三)要完善治本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计划生育收费管理制度,形成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的长效机制。加强人口计生系统的收费管理,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村)务公开,通过公共媒体、部门网站和政(村)务公开公示栏等载体,及时向群众详细公开各种免费项目,公开各种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标准、主体、程序,公开与群众有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结果等。要把执收执罚作为民主评议行风的重要内容,通过普遍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督促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