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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应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在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调剂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纳入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