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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2006]278号
【颁布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
  
  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在我省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广大农村学生和家长的欢迎。但是,在国家实行“两免一补”的同时,一些学校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较为严重,如不坚决制止,将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大打折扣。为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对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校长、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强化监督检查,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给学生家长发收费明白卡,列出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五部委(办)《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和学校。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1、凡我省享受免收学杂费的学生,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非国贫县和国贫县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本费、作业本费按我省“一费制”文件([2004]川教电65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期小学90元、初中175元。此标准为开齐课程应购买教科书的最高限额,学校每学期末应据实结算,节余金额须如数退还学生。
  
  国贫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科书费,在《省定用书目录》内根据实际开设课程情况,按每生每期小学30元、初中65元预收,每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小学15元、初中20元预收,每学期据实结算,但不得突破上述标准。如需要购买练习册等,应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对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贫困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
  
  3、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按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4、凡办有食堂的学校必须本着学生自愿、成本收费的原则为学生提供服务。凡需在校蒸饭的学生,学校必须免费为其提供蒸饭热饭服务,不得将原蒸饭服务改为经营性食堂,强行要求学生在食堂缴费搭伙。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学校其它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不准统一征订或使用教辅资料,严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学习用品;严禁销售部门和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2、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3、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存车费、蒸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4、取消借读费收费项目。
  
  (三)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
  
  1、县(市、区)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并积极采取措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任何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及改制学校均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或以学业成绩、竞赛(测验)成绩作为依据录取新生。外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招生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面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同时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学校不得以招收借读生的方式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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