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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教[2006]278号
【颁布时间】 2006-10-13
【实施时间】 2006-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纠风办、四川省监察厅等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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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中,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向学生收取费用的特长班、实验班、提高班、升学班、补习班、竞赛班等。
  
  3、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教师在本校内自愿为学生补课的,经学校批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二、暂时未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和学校。
  
  要严格执行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严禁中小学校统一征订和使用教辅材料、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和补课等,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中考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新课程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和强化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升学的重要依据。
  
  实行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定向切块分配,逐步实现按照辖区内初中毕业生人数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高中择校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其“择校生”人数控制在本校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30%以内;不得将择校生单独编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费。
  
  四、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对本地区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要组织力量对每一所农村学校和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仍然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情况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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