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你所向本机关申请并经韶关市司法局同意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负责人有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同意韶关市浈江区北江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名称变更为: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海生;机构负责人变更为:古福华。 请你所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到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原刻制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上缴韶关市司法局统一销毁。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