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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海人办[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5-08
【实施时间】 2008-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室)、办公厅各处室: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5月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执法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执法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执法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执法问题,由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查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等。
  
  第五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各工委委员参加。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一府两院”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执法检查组的工作。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义务向执法检查组提供执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材料。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执法检查组应当转交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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