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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市监察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费用的管理。 (六)市人事局。负责把《条例》列入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做好相关培训的考核工作。 (七)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协助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统计工作。 (八)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开展情况;界定“需报审”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 (九)市档案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整合各类新闻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资源,加大对《条例》实施各项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