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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5-08
【实施时间】 2008-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加强决策法律咨询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客观要求,是打造投资者、市民最满意的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实现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为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就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或接受市政府委托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四)代理市政府进行诉讼,保障市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市政府审查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参与经济项目的考察、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市政府处理行政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市政府行政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市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办理法律事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部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工作中接触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以不断提高法律顾问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工作联系制度。法律顾问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做到信息互通顺畅,明确任务目标,及时研究应对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二)列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召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使法律顾问充分了解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利于及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提前介入制度。市政府确立的经济活动和建设项目,应当提前邀请法律顾问介入,保证法律顾问可以及时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登记备查制度。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主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备查。例如,就哪些问题提供了咨询服务,问题是什么,如何答复的;审查了什么样的合同或文件,提出了哪些问题,作了哪些补充或修改;参加了哪些项目的谈判,双方的分歧点、统一点,最后达成的谈判结论等,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归档保存。
  
  三、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形式
  
  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采用“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其组成人员必须注重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整补充。本届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乔迪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副主任:李其文原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裴正晋中仲裁委副秘书长
  
  张晓波晋中仲裁委副秘书长
  
  高学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党振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李娅红晋中仲裁委仲裁员
  
  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召集。
  
  四、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政府要根据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积极为其创造方便开展工作的条件。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因工作需向同级政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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