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