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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8-05-08
【实施时间】 2008-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破除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把昆明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乱埋乱葬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区;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距水库、河流堤坝3000米以内;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到合法公墓内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对经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确需保留的墓地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特别是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城镇周边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墓地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要加大绿化的力度,提高公墓的绿化率,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各地依法审批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加强管理,严禁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四、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明确对严禁建造坟墓区域内乱埋乱葬治理的具体期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对违反本公告,有占用耕地造坟、毁林造坟、不按照规定的期限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林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公告自二○○八年六月六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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