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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件部署,现就认真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违规项目的整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发改投资〔2008〕490号文的规定,继续认真做好清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的省直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整改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市、州、县、乡镇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各市、州负责整改和处理,并于2008年6月底之前将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报省纪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等七部门(以下简称“七部门”)。 二、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经常性联合督察机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联合督察制度,对下一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经常性检查监督。每年年底,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要向省七部门上报本年度本市、州(含县、市)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情况和检查情况。 为加强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监督,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省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中办发〔2007〕11号文规定向同级政府上报办公楼项目审核意见时,均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经省及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办公楼项目,省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均应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三、加强对行政区搬迁及原办公楼和土地等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为了控制因行政区搬迁造成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大规模、集中建设,以及原办公楼闲置和浪费,各地及有关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行政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制止不必要的行政功能区迁移,从源头上遏制随意迁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今后,各市、州、县凡涉及行政功能区整体搬迁而集中建设办公楼的,均需将搬迁方案和办公楼建设方案同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行政功能区搬迁的审查监督。各市、州、县要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等资产处置的监管,规范决策主体、处置程序和方式,对资产的出让、审批、评估、公告、招标、拍卖及签约履约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确保资产公平交易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方式、供给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办发〔2007〕11号文件的规定,大力推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代建制”,代建单位实行公开招标。逐步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积极推进办公楼后勤管理市场化配套改革工作。今后,凡单位和部门有办公楼建设需求的,一般由各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需求,统一负责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建成后统筹调配使用,统一进行后勤管理。今年起,拟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统建统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管理模式试点工作,以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五、进一步严格区分和控制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及规模。省及各地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审批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合建项目时,要严格区分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面积。凡国家有明确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要严格按标准核定业务用房面积;国家没有标准的要按照满足实际业务工作需要,参照类似项目标准,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对以建设业务用房名义,变相提高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项目,视同超计划、超标准建设。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央及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略) 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审计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