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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5-07
【实施时间】 2008-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1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滇池蓝藻大规模暴发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应急工程措施效果监测:由市城市排水监测站负责,每周对重点监测滇池外海北部蓝藻富集区(公安码头、索道站、船闸、草海大堤、距公安码头1000米、3000米和5000米的外海水域、流动除藻船、海埂公园以东,龙门村以南)共15个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的指标为总氮、总磷、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pH、可溶性磷酸盐、蓝藻湿重、藻生物量(藻个数)、透明度等10项指标。
  
  4.应急处置措施
  
  (1)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讨论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实施。
  
  (2)向公众发布蓝藻暴发紧急通知,并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应急防范措施。
  
  (3)暂时停止将滇池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4)加大投入,增加蓝藻机械清除设施,启动固定式抽藻备用系统建设,提高蓝藻机械清除能力。
  
  (6)视蓝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存在人身健康影响的居民进行人口转移,关闭受影响区域的公园及公共设施。
  
  (7)在气象条件具备的条件下,实施湖面人工降雨,降低水温,改善水质,减轻蓝藻产生的危害。
  
  (8)全民动员清除蓝藻。采取鼓励措施动员滇池周边群众对蓝藻进行人工打捞。
  
  5.信息发布
  
  发生蓝藻暴发事件后,领导小组视蓝藻暴发强度、现场调查、现场处置等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三)蓝藻的最终处置
  
  可采用气浮分离、机械离心分离和微波干燥脱水等技术进行蓝藻的最终处置。在滇池西园隧道出口--沙河污水处理站、蓝藻重点防范区建立相应的处置设施,对所收集的蓝藻及沙河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污泥一道进行脱水处置,经脱水干化后的藻渣可送往水泥厂等作为燃料或原料使用。
  
  (四)强化管理措施
  
  1.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加大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大监测频度,特别是加快对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和已有设备的监管,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督促现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对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控制排入滇池的污染物总量。
  
  2.加强滇池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日常工作,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占河道、向河道排污、倾倒垃圾等违法案件,减少入湖污染负荷。
  
  七、保障性措施
  
  (一)确保滇池流域所有污水处理厂及期配套设施正常运转,最大限度地控制城市点源污染负荷。一是加强内部管理,根据进水情况及时调整工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水质、水量稳定达标。二是保证大清河泵站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实际来水量和最大运行能力,结合汛期防汛排洪,最大限度地抽排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以外剩余污水,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清河系统污水进入滇池的量。
  
  (二)在重点区域的主要湖湾用大型围隔养殖滤食性鱼类。采用“滇池蓝藻水华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的成果,在湖湾并列式设置圆圈型围栏养殖鲢鱼、鳙鱼,既可拦挡外海涌进的藻华,又可有效消耗原位发生的藻华。加上机械除藻站的连续工作,可以为主要湖湾增加有效的屏障和转化途径。
  
  (三)强化并提高对蓝藻产生机理及处置方法等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及应用示范。
  
  (四)资金保障。根据滇池蓝藻暴发应急处置方案,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增加蓝藻清除及处置设施;同时县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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