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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本程序适用于延续确认商标。 第四章 考察与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主动联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委,做好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工作。对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或处罚文书(凭证)。 对在审核、评审中认为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的商标,可以组织评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由评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评审表决。对因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申报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