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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颁布时间】 2008-05-07
【实施时间】 2008-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的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的公告》已经2008年4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清理整顿的公告

  
  昆明市是全国十四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防止滇池流域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滇池流域及安宁市地下水开采秩序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的下列地下水井必须封停:
  
  (一)未经有权部门许可擅自开采的;
  
  (二)开采地下冷水,且自来水管网供水到户的。
  
  二、在上述区域内,自来水管网还不能保障供水到户的,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供水,待自来水供水到户后,取水户必须封停地下冷水井。
  
  三、在上述区域内,有文物价值以及用地下水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啤酒、矿泉水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等特殊需要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保留使用。但生产经营企业需重新申请核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
  
  四、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别对封停的地下冷水井和地下热水井取水户下达《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取水户应当在接到《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统一规范自行封停地下水井。逾期不自行封停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封停。强制封停,封填费用由取水户承担。
  
  对已经封停的地下水井,除城市应急备用供水水源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封填。
  
  五、今后,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除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应急供水水源外,有关部门不得再新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凿供水水井,违者将依法查处。
  
  六、本公告自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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