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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编报监督检查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工作,使监督检查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沈国资发[2006]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每年企业决算后,由出资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运营、经营决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业绩、主要问题及相关建议,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书面文件。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是指出资企业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已经或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发现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监事会主席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应当内容完整、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格式规范。 第五条 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人员。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企业的股权情况,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生产能力情况。 (三)主要经营业绩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评价。经营业绩评价主要从财务效益、资产运营、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经营管理评价主要从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物流管理、营销管理、技术改造与创新、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及其负责人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包括对企业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个别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应结合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评价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取得的成绩所起的作用,指出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负的责任。据此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六)附表。包括(合并或汇总)资产负债表检查调整表、(合并或汇总)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检查调整表、现金流量表检查调整表、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 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包括参加本次检查工作的人员、检查起讫时间、检查方式方法等情况,如是交办的检查事项还应说明交办单位及交办事项内容。 (二)检查事项的事实、过程、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性质和影响、当事人的责任。 (三)检查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附件。包括对检查事项事实、处理意见的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于企业年度决算后15日之内、专项报告应于专项事项检查后10日内,上报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经审查后上报市国资委相关领导。 第八条 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审查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评价分析的准确性。 (二)重大事项揭示事实的准确性、公正性,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可行性。 (三)主要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评价与重大事项揭示的一致性。 (四)主要经营业绩指标、经营管理评价、重大事项揭示与企业领导人业绩评价、奖惩、任免建议的一致性。 (五)重点突出,文字表达简明、清晰。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专项报告是出资企业监事会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必须认真负责,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资产负债表检查调整表(略) 2.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检查调整表(略) 3.现金流量表检查调整表(略) 4.监督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