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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简称阵地)设置的橱窗、广告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标)牌、软体面料、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气象管理机构负责气球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施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设施,应采用隐蔽直立装置,其底部须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建(构)筑物立面广告,凸起墙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墙缘;建(构)筑物顶部和立面广告重量不得超过楼房的承载力; ㈢设置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灯杆、同一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㈣实物造型广告仅限于广场内或其他空旷场所设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美观、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妨碍消防安全的; ㈤利用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㈥在交通护栏上设置的; ㈦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㈧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拍卖、招标工作。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设置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协议出让,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设置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效果图和平面图; ㈡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材料; 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力数据等证明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同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市工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