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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职防字[2006]293号
【颁布时间】 2006-10-08
【实施时间】 2006-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推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的开展,依法查处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06]4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渝煤安监职防字[2006]258号)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好此次专项监察活动。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统计、汇总。统计填报按照渝煤安监职防字[2006]258号要求进行,上报时间调整为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
  
  三、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与各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相结合,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的专项监察主要内容作为当前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重点,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依法监察,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在10月10日至11月10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分成三个专项监察组分别对辖区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一组:组长田洪
  
  成员李广法张应斌
  
  渝中分局监察人员永荣矿业公司职防机构人员
  
  检查地区和单位:永荣矿业公司、荣昌县、合川市、北碚区
  
  第二组:组长经国藩
  
  成员张承勇谢庆渝
  
  渝南分局及黔江(工作站)监察人员松藻矿业公司职防机构人员
  
  检查地区和单位:石柱县、万盛区、涪陵区、松藻矿业公司
  
  第三组:组长秦大亮
  
  成员王永国唐仁学
  
  渝东分局监察人员天府矿业公司职防机构人员
  
  检查地区和单位:巫山县、开县、梁平县、天府矿业公司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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