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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操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当日,地方国库向财政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次日,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纳入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可按预算法相关规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六条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 在预算未经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前,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推进,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的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土地成本拨付到国土部门,预拨款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 第八条 考虑到土地出让项目的不确定性,未在预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让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该项目的土地收入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拨付到国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调整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每月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 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