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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三)认真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对个别村违反规定超标准报销补助费,核销资料费、探视费,列支招待费、坐收坐支等问题提出警告,并根据问题的情节和性质对违规金额进行全额或部分收缴。
  
  (四)2007年十二道沟村以落户费名义向新迁入该村的崔喜文等4户农民收取的村道及自来水等公益事业设施费2000元,限于2008年5月30日前按当时每户收取500元标准,返还到4户农民手中。
  
  (五)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对各类自制凭证、原始凭证的审核。发现收支情况不真实、资金使用不合理的票据有权拒收、拒付。对填写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凭证和票据,必须要求提供票据的单位和个人重开或补开,坚决杜绝 “白条子”列支。今后如发现类似问题,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六)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级农村财务监管部门要自觉履行本级监督职责,树立科学高效的村级财务监管理念,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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