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国资办发[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山西省国资委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保委[2003]4号《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信息化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为加强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信息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公开信息
  
  第一条 为提高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省国资委应依法就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公开的信息,是指省国资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组,由委办公室、宣传和群众工作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教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收集工作;组织编制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省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中确定由省国资委承办的信息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省国资委是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行政审批职能,主要围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任务”开展工作。省国资委各处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省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省属国有经济统计财务、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备和实施情况;
  
  (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有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省国资委机关主要通过山西国资委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网站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xgzw.gov.cn。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先填写《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然后由办公室、宣传和群众工作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受理。
  
  第十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单位应根据职能负责提供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其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电教中心负责山西国资委网站的功能规划、版面更新、安全技术应用及网站的日常维护等工作,确保山西国资网安全、稳定地运行,同时负责维护和更新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由宣传和群众工作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非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非公开信息是不适宜对公众公开,仅可以在委机关内部传达的国家、机关、企业的信息;处理和储存非公开信息的计算机称为内网专用计算机;存储介质包括磁盘、软盘、光盘、优盘、MP3、MP4、各种存储卡等用来存放电子信息的载体;发布非公开信息的部门指拥有接触、处理非公开信息的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